答:一、关于车辆相关业务办理的手续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所有车辆业务都必须上“广东省公务用车网上办公系统” (以下简称 “公车办公系统”)办理并同时提供有关文件。
1.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编制人数、办公地址等信息,可在公车办公系统的“资料更新”进行申请,并将书面材料(变更的申请函、机构编制文件、统一社会信息代码证的复印件)递交或寄交市财政局公务用车管理科。待我局在系统上审核“办结”后,单位可在系统上打印回执,凭加盖单位公章的回执到车管所办理行驶证资料变更业务。
2.单位车辆报废后,单位在公车办公系统的“车辆注销” 进行申请,并同时将书面材料(申请函和报废金属回收单第五联原件)递交或寄交至市财政局公务用车管理科。
3.单位办理车辆配备,可在公车办公系统“车辆配备”进行申请,并同时将书面材料(配备车辆申请函、配备小汽车处理表、车行供货证明、车辆合格证的复印件)递交或寄交至市财政局公务用车管理科。待我局在系统上审核“办结”后,单位可在系统上打印回执,凭加盖单位公章的回执到车管所办理上牌业务。同时,还需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资产帐务工作。
二、关于车辆编制和购置标准的问题。
1.该车辆报废后更新车辆还是使用原核定的编制。
2.车辆购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执行。即:(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它小型客车;(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公务用车配备原则上不得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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