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即申请人申请补贴所对应的纳税年度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