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采砂分区包括禁采区、可采区和保留区。
(一)禁采区规划
禁采区是指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以及河道管理的相关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砂的区域,分为禁采河段和禁采水域。其中禁采河段全河段禁止采砂,禁采水域仅在河段内有限水域禁采,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的涉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或其他禁采区域为依据划定。
规划共划定禁采河段58个,总长2352.71km。其中,西江划定24个禁采河段,长214.26km;北江划定9个禁采河段,长148.30km;东江划定20个禁采河段,长150.50km;珠江三角洲河网区全部区域划定为禁采河段;北盘江、黄泥河全段划定为禁采河段;曹渡河划定1个禁采河段,长9.43km;都柳江划定1个禁采河段,长7.22km。
(二)可采区规划
可采区是指河道采砂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生态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以及涉水工程设施无影响或影响较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允许采砂的区域。
规划共划定17个可采区,总面积30.05km2。其中,西江划定7个可采区,面积22.93km2;北江划定3个可采区,面积4.50km2;东江划定7个可采区,面积2.62km2。规划设置配套堆砂场7处。常规禁采期为3-8月。
(三)保留区规划
保留区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不确定性,需要对采砂可行性进行进一步论证的区域。原则上,规划河段中除禁采区、可采区以外的区域均为保留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