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
(二)《免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未列明的其他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三)行政相对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免予处罚。
(四)行政相对人有《从轻处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从轻处罚。
(五)行政相对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免予处罚。
(六)注重实施免予行政处罚的程序。对违法行为决定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有关程序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涉及可能免于罚款数额较大(如对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的,应当经法制审核后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七)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于《免罚清单》《免强制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通过责令改正、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行政相对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教育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的,应按有关规定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行政相对人,并对行政相对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