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强化党的领导,确保方向正确。《规定》第四条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由政府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的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二)细化程序规定,增强可操作性。《规定》针对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界定、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程序如何衔接等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如第三条第一款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予以细化,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广东省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确定“公共服务”的范围、依据宪法确定“自然资源”的范围等,力求准确规范有依据。
(三)明晰部门责任,推动顺畅落地。《规定》擦亮对责任主体的模糊认定,对“有关单位”提出具体指向。如第十二条明确了决策事项建议研究论证责任主体的确定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决策承办单位为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责任主体;第四十五条衔接《江门市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明确决策承办单位为决策事项档案管理责任单位。
(四)设置时限要求,避免久拖不决。注重明晰决策全流程时限要求,促进高效决策。如第十三条规定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同时明确办理期限;第二十条增设座谈会材料送达的期限要求;第二十九条第(一)项针对评估工作方案增设应当明确评估期限的要求;第四十三条规定决策草案暂缓审议或修改后再次提请审议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
(五)拓宽民主渠道,充分听取民意。《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衔接《江门市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工作方案》规定,注重听取企业家意见;第四款规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有利于进一步拓宽民主渠道,汇聚基层民意。
(六)强化执行监督,确保执行效果。《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增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决策全面、及时、正确执行;第五十二条进一步细化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