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集资参与人损失自担”是多年来处非工作一直遵循的原则,也是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一直使用的表述。《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以下简称《两非取缔办法》)明确,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为体现政策的一致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沿用了上述规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的规定,本意是指在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清退资金后,仍有损失的,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政府不兜底、不刚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对最大限度挽回集资参与人损失作了一系列规定,此条作为宣示性条款,主要目的是警示、教育参与非法集资的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