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江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凡经核定并纳入扶持范围,其扶持期限为: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原迁人口,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