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是。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 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我国《反垄断法》明确禁 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对垄断协议行为采用 “原则禁止+例外 豁免” 的处理方式,禁止所有的垄断协议行为,除非当事方能证明该垄断协议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条件。
具体而言,《反垄断法》第 17 条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之间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也被称为卡特尔)作出禁止规定,包 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 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 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无需证明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反垄断法》第 18 条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纵向垄断 协议作出禁止规定,包括: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对于前两类纵向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协议不具有 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对于上述全部三类纵向协议,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 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无论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均可以通过证明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 20 条规定的条件而获得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