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外国、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处聘用外籍辅助人员告知性备案向省司法厅报备。根据粤府令第270号、粤府令第300号、粤府令第307号、粤府令第317号的规定,该事项已经委托21个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及前海、南沙、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