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明确,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运。涉及非法采运砂,主要有以下情况:
一、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非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上述处罚基础上,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非法采砂作业工具;危害防洪安全、损坏工程设施、损害水生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可采区非法采砂两次以上的;(二)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采砂的;(三)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四)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停泊区并实施非法采砂的。
二、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非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违反《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或者责令其卸到指定水域,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的;(二)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三)伪造、变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以买卖、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转让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四)运载数量明显不符合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记载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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