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粤财资〔2024〕5号)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采取优化在用、调剂使用、出租出借、市场化处置、共享共用、纳入公物仓管理、资产集中运营等方式进行资产盘活。我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可按照《江门市清理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工作实施方案》(江财资〔2023〕23号》开展盘活工作。

答: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粤财资〔2024〕5号)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采取优化在用、调剂使用、出租出借、市场化处置、共享共用、纳入公物仓管理、资产集中运营等方式进行资产盘活。我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可按照《江门市清理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工作实施方案》(江财资〔2023〕23号》开展盘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