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粤财资〔2024〕5号)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其中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江门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财资〔2022〕7号)规定,于每年6月底前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并于7月底前,主管部门汇总本部门及属下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盘点对账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在资产盘点过程中发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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