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7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或者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6个月以上;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三)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15日以上1个月以下的事故。
前款所称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事故处理所需的材料、设备、人工等直接费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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