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申报资金奖励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实质性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等;
2. 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3. 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和研发总投入分别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4.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5. 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二)申报资金奖励的跨国公司全球研发中心,除须符合上述第(一)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为由境外母公司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广东省内各市设立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经境外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研发项目;
3. 研发成果以在粤外资研发中心或本地分公司为主体已成功申请知识产权;
4. 注册地在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5市的,上一年度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须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注册地在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5市的,上一年度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须达500万美元及以上。
(三)上述第(一)、(二)款中,有关定义如下:
1. “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2. “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已购买的土地、设备、原材料、专利权以及已支付的工资费用等(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购置合同、支付凭证及纳税证明等,所有佐证材料均需清晰指明专项用于本研发中心建设);
3.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4. “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
5. “实际外资金额”是指外方投资者以境外现汇、跨境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和资本公积等4种方式实缴或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并通过商务部门核查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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