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对于年利率介于24%-36%之间的,建议根据合同约定协商解决,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规定》答记者问时表示:“这一部分作为自然债务看待,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基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P2P网贷平台)发生的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借款人应当支付的综合借款成本(包括利率和以各种费用形式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严格遵守上述利率标准。
如您与平台之间就综合借款成本等发生纠纷,可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应法律规定,加强与平台沟通协商解决;或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的规定,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以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