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首次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明确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且“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