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地级以上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大坝附近如属于水库的管理范围,在开展相关生产活动前,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行,且该生产活动不得危及水库安全和污染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