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各类工程需要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未取得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时需提交以下材料: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