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根据个人不同情况,审定安置去向需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
2.有子女是现役军官、现役文职干部或高级士官且该子女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的,可以选择到该子女所在地安置。
3.因患精神病退休且无配偶、子女、父母投靠的,可以选择在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4.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离休退休的,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者因战因公评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师级的可以到安置地所在省的省会城市安置,团级以下的可以到安置地地级市安置。
安置去向已经审定的不再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