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等政策要求,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不需缴纳耕地占用税(费),但要根据用地协议缴纳土地恢复费(设施到期拆除和土地整治费用)。种植和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应按下列比例和面积要求确定:1.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30亩。2.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生猪和奶牛养殖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不受30亩限制。确因实际生产需要,须在以上比例和面积基础上适当增加用地规模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核定的用地需求确定用地规模。详情可到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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