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陆沿任) 昨日(4月30日),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5年4月30日起,我市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目前,我市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和住房交易中增值税和契税的税率及减免税政策,已不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普通住宅标准则主要用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含非普通住宅)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即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是落实国家稳定房地产市场部署的政策措施,有利于持续巩固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的城市,适用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普通住宅标准延续执行。后续,我市将尽快制定适用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的普通住宅标准,以保持政策的延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