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张浩洋 通讯员/莫奔华) 近日,我市印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创新生态。
《办法》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奖惩并举、协同共治”的原则,明确了参与市科技局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以及市科技局、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高校及科研机构等相关主管部门在科研诚信管理中的职责。其中,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科研诚信工作,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则负责推进本行业、本辖区、本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
《办法》详细列出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的科研失信行为情形,包括伪造、篡改数据,贿赂、利益交换,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以及不配合项目监管等多种行为。
此外,《办法》规定了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认定程序,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同时,明确了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最终认定后的处理措施,包括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暂停项目和财政资金拨付、公开通报、追回资金等多种惩戒方式。《办法》还建立了守信激励制度,对连续5年未发生科研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给予更多自主管理权限和科研创新支持。
为鼓励失信责任主体主动纠错、积极整改,《办法》引入了科研信用修复机制。被作出科研失信处理且尚在惩戒期内的责任主体,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是我市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的重要举措。未来,市科技局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加强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同时,希望通过《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提升江门市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和科学精神,为科技创新提供有力保障。
《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