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标杆城市,根据《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行政村、城乡社区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域内,以一定范围的地理空间和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对象,围绕人、地、事、物、组织等基本要素划分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和专业网格员。
本条例所称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以下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以网格为基本服务管理单元,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配备服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种手段,开展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安全隐患排查、矛盾排查化解、民生公共服务、法律政策宣传等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履行网格化服务管理职责。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明确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机构”),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信访、政务和数据、消防救援等网格化联动部门(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发动和组织村(居)民共同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鼓励、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将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二章 网格与网格员
第七条【网格划分设置】 网格由县(市、区)网格化机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规模适度、标准统一、无缝覆盖、动态调整的原则划分,并报市网格化机构备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已划分的网格开展工作,不得另行划分网格,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格划分及其变更管理办法由县(市、区)网格化机构结合实际制定,报市网格化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依法采集、核实网格内实有人口、房屋、单位、标准地址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
(二)收集了解社情民意,排查、梳理、处理各种不安定因素;
(三)协助开展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预防处置,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网格内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问题开展排查;
(四)全面排查网格内各类矛盾纠纷,及时予以化解和处置,积极协调有关调解组织和职能部门开展调处;
(五)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为网格内的村(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综合服务,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网格内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开展服务管理和救助;
(六)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基层平安创建等工作;
(七)市、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决定通过网格开展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网格事项入格审查】 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实行准入和退出的动态调整机制。
市网格化机构应当制定市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准入分类目录。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根据分类目录会同网格化联动部门编制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准入清单,报市网格化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纳入清单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需要调整的,可以由县(市、区)网格化联动部门或者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审批后,并报市网格化机构备案。
第十条【网格人员配置】 县(市、区)、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应当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有人口数量、社会治理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在网格中配置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专业网格员。
网格长是所在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责任人,由城乡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担任。同一网格长可以对应多个网格。
城乡社区网格的专职网格员可以由社区工作者担任;农村网格的专职网格员可以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担任。专职网格员不足的,由县(市、区)网格化机构按照规定招聘。
兼职网格员可以由本村(社区)党员、村(居)民小组长、志愿者、社会工作者、新就业群体等担任。
专业网格员由各网格化联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网格的服务管理人员担任。同一专业网格员可以对应多个网格。
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具体选聘管理办法由县(市、区)网格化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网格人员职责】 网格长负责统筹协调所属网格的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专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开展工作,开展网格内日常排查走访,发现、报送、办理或者协助办理纳入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
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
专业网格员指导、督促、协调、参与所属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处置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网格事项。
第十二条【履职要求】 网格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佩戴工作标识,举止得体,语言文明。
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给予协助和配合,不得阻碍网格员依法履职。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 网格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拖延;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 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应当在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或者显著位置公示网格名称、区域范围、网格员姓名、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信息。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可以通过信息化等方式公布或者向村(居)民推送前款规定的网格基本情况。
第三章 联动共治和信息化
第十五条【社会参与】 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引导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开展网格化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在网格内开展纠纷化解、治安防控、紧急救援、法律服务、心理服务等方面志愿服务。
鼓励引导机关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定期进网格,为群众提供相关便民服务。
第十六条【群众自治】 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应当引导和支持基层群众自治与网格化服务管理有效衔接,鼓励村(居)民通过网格渠道反映诉求和问题,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团体参与】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动员所联系群众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处置机制】 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与网格化联动部门等建立健全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协调处置机制,共同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信息化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省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运用市域社会治理科技成果,整合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资源,实现网格化工作数据共享、实时更新,指挥调度、问题处置、跟踪问效、业绩考核一体化。
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将网格化服务管理有关业务信息、数据资料与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对接融合。
第二十条【统一交办】 纳入清单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应当由网格化机构统一交办,网格化联动部门不得直接交办网格或者网格员。
未经法定程序,网格化联动部门不得将本部门法定职责纳入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或者推卸至网格员。
第二十一条【流转办理】 网格员发现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可以现场协调解决的,应当即时协调解决,并将处理信息上传至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不能现场协调解决的,应当及时上传至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
网格化机构应当根据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的内容和职责分工,在规定时限内将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分派至相关网格化联动部门处理。
相关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的处理,将处理信息及时反馈给同级网格化机构,并上传至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因特殊情况,网格化联动部门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应当连同网格员向提出需求的单位和个人做好解释说明。
相关网格化联动部门认为网格服务管理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向同级网格化机构报告并说明理由,同级网格化机构应当组织研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再次分派。
第二十二条【主办责任】 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实行主办责任制。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涉及多个网格化联动部门职责的,网格化机构应当指定牵头部门协调处置,对网格服务管理事项负全部或者主办责任。牵头部门应当将处置信息及时反馈给同级网格化机构,并上传至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三条【提级办理】 市、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对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或特殊群体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经研判可以提级办理,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督办,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办理时限,并将相关事项流转至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办理。
第二十四条【检查督办】 网格化机构对上报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处理情况应当建立督办和评价机制。
网格化机构负责监督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的办理工作,并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跟踪检查督办落实情况,对未及时办理单位给予警示;发现相关单位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闭环管理】 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制定网格服务管理事项闭环管理具体办法,建立源头管理、采集建档、分流交办、检查督促、结果反馈的闭环工作流程。
网格化机构应当建立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办理全过程电子化档案。
第二十六条【数据研判】 市、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定期对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数据进行问题梳理、关联分析、风险预警,研判应用。
第二十七条【信息安全】 市、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会同政务和数据等部门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建立数据分级准入制度,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统筹整合社会治理各项经费,保障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鼓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将集体经济收益适当用于补助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宣传引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引导社会各方积极配合、主动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良好氛围。
第三十条【激励推广】 网格化机构应当指导、推动本地区相关单位制定网格化服务管理积分等激励制度,记录公民上报的各类网格服务管理事项,作为奖励依据。
第三十一条【教育培训】 网格化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分级分类对网格员进行政治、业务等培训,提高网格员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和服务群众的能力。专业网格员由派出职能部门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对纳入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和信息支持。
第三十二条【表扬激励】 网格化机构应当建立网格化服务管理激励机制,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中表现优秀的单位、网格以及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队伍建设】 市网格化机构应当统一网格员专属标识、装备,加强网格员队伍规范化建设。
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制定专职网格员的考核细则,建立专职网格员合理退出、考核奖惩和工资增长机制,并报市网格化机构备案。
对表现优秀的专职网格员,可以优先晋升岗位等级,推荐纳入村(社区)后备干部队伍管理;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村(社区)党组织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履职保障】 网格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网格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法律责任】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网格员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网格员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侵害网格员及其近亲属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网格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