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江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江门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区域协同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广泛吸收民情、汲取民意,现将该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本报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5年9月2日至2025年10月1日。
二、反馈意见的方式
(一)邮寄地址:江门市白沙大道西1号2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政编码:529000
(二)电子邮件:jmrdfgw@sina.com
(三)传真:0750-3273605
(四)江门人大网:在“征集意见”栏目直接上传
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9月2日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江门市与珠海市、中山市的固体废物污染协同防治,推进区域固体废物综合治理,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与珠海市、中山市固体废物污染协同防治及有关活动。
第三条【协同原则】 本市与珠海市、中山市固体废物污染协同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实行区域统筹、数字赋能、联防联控联治。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责任】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与珠海市、中山市人民政府建立协同防治合作机制,组织开展固体废物污染协同防治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权限做好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工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珠海市、中山市有关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辖区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协同工作机制。
开发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会商研究】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会同珠海市、中山市人民政府研究解决下列事项:
(一)交流、研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形势、成效和问题;
(二)协商固体废物跨区域集中处置协作事项;
(三)联合打击跨市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有关事项;
(四)固体废物跨区域污染环境案件联合办案事项;
(五)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作事项;
(六)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
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研究解决。
研究事项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收集。
第六条【部门协同】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等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加强与珠海市、中山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的工作协同。
第七条【规划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涉及固体废物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划时,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珠海市、中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商,做好有关规划的衔接。
第八条【分行业处置措施协同】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共性特点,会同珠海市、中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固体废物分行业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推动有关行业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第九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推动固体废物处理能力与产生量总体匹配。与珠海市、中山市人民政府协商建立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跨市协作处理的联动机制,促进区域管理成本优化和利用处置能力提升。
鼓励和支持建设区域性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和支持本市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固体废物处置单位按照技术能力或者处理资质,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固体废物协同处理。
第十条【数据信息共享】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与珠海市、中山市有关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协同防治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实时共享数据,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构建覆盖全类型、全过程的固体废物统计体系,逐步建立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回收利用量、处置量等基础数据统计制度。
第十一条【跨市转移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危险废物、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建筑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固体废物转移电子化管理,会同珠海市、中山市有关部门加强固体废物转移信息电子化共享。
有关部门应当会同珠海市、中山市有关部门加大对跨区域陆路、水路运输通道检查力度,加强对从事固体废物跨市运输车辆、船舶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驾驶人员的宣传教育,督促运输单位和个人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固体废物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和固体废物转移情况的联合监管,督促运输车辆将固体废物运输到指定地点。
有关部门应当会同珠海市、中山市有关部门联合建立固体废物处置、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信用评价的共享机制。对守信运输企业探索建立三市互认的白名单制度,给予跨区域通行便利。
第十二条【循环经济协同】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会同珠海市、中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合作,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完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式,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珠海市、中山市人民政府探索建立再生资源区域交易中心,制定统一的交易规则和管理规范,促进再生资源规范化管理。
加强废弃物循环利用,大力推广再生材料使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鼓励本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珠海市、中山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地方标准,完善再生材料、再生产品使用规范,并实行三地互认。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跨市提供环境治理或者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
第十三条【“无废城市”建设及科研协同】 本市加强与珠海市、中山市“无废城市”建设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以及科学普及、普法宣传方面的合作,健全政策扶持机制,定期开展交流活动,推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创新及应用转化成果共享。
鼓励和支持本市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业等与珠海市、中山市有关单位开展联合攻关,研究开发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集中处置等新技术,制定有利于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的团体标准,推动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
第十四条【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方面成效突出的企业,给予适当的信贷优惠激励。
引导保险机构积极探索推出绿色保险产品。推广涉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业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应急协同】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与珠海市、中山市人民政府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方面的协同机制。发生固体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启动与珠海市、中山市的应急协同,通报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的污染事件情况,开展联动处置、事后恢复等活动,协同预防和控制污染。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珠海市、中山市有关部门定期联合开展固体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协同能力。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协同】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珠海市、中山市有关部门建立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对口协作机制,加强常态化联合监管、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执法协助、信息共享等工作的协同,加大鉴定评估、应急处置等办案费用保障。有关工作情况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珠海市、中山市有关部门加强业务培训交流,定期交流执法经验,加强典型案件分析研判,共同提高执法水平。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范打击固体废物非法倾倒的工作机制,运用卫星云图、无人机、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强化动态监管和监控预警,定期与珠海市、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跨市界毗邻地区、生态环境敏感区、未利用地或者空闲地等重点区域开展联合检查。
第十七条【司法联动】 本市与珠海市、中山市共同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领域司法工作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共同预防和惩治固体废物污染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人大监督协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同珠海市、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通过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加强对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