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科学预防、控制和消除因病媒生物引起的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依法依规、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民参与、科学防控的工作格局,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增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提升我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传染病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鼠、蚊、蝇、蚤类等。
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决定。
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坚持全市“一盘棋”,服从省、市的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属地责任,做好以下工作:
1.统筹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充分发挥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组织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运动,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相关要求,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3.健全覆盖市、县(市、区)、镇(街道)、村(居)四级预防控制网络,建立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预防控制体系,全力做好病媒生物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物资保障和科研等工作。
4.会同本市行政区域周边地区建立预防控制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病媒生物联防联控工作。
5.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制定临时管控措施,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严格落实工作报告和疫情信息发布制度。
(二)有关部门履行部门责任,做好以下工作:
1.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制定病媒生物传染病防治技术方案,对病媒生物疫情进行分析和预测、预警,开展病媒生物传染病监测和疫情处置情况的检查、督导及风险评估等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和监测质量控制机制,组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抗药性监测和预防控制等工作。
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清扫保洁制度,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做好市政下水道及沙井的清淤疏浚工作,指导供水企业做好水厂等市政供水设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全市公园维护管养、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清理城市公共区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积水。
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建筑工地、物业小区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4.自然资源、水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林区、河道等重点区域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5.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贸市场、餐饮服务企业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督促直接入口食品经营场所完善防鼠、防蝇、防蚊等设施。
6.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农田、畜禽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7.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车、船、车站、码头的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对驾校、机动车维修、轮胎经营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落实废旧轮胎规范储存和管理。
8.组织、宣传、教育、民政、财政、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国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各相关部门应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职,不得擅自制定或者采取各类措施,防止对社会运行及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三)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组织、执行主体责任,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和发动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加强对辖区内重点病媒生物孳生地的巡查。
2.组织辖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
3.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一次环境卫生大扫除。
4.督促楼顶天台、露台,空置房,农村留用地、集体闲置土地,建筑工地等区域的环境卫生责任人,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环境卫生大扫除;责任人尚未落实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对该区域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
5.对辖区内的公园绿地、工业园区、背街冷巷、垃圾收集点、地下车库、管网沟渠、河涌两岸、池塘周边、桥下空间和小菜园、小花园等重点区域,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两次全面的卫生清洁工作。
6.落实全市病媒生物密度分级及响应工作,依法组织对造成病媒生物孳生的相关区域内的植物、容器、杂物等物品进行清理,迅速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四)村(居)民委员会发挥群众自治作用,按照爱国卫生运动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依托网格化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网格员职能作用,主动开展入户排查、人员信息登记、政策宣传、卫生保洁等工作,切实筑牢病媒生物防控防线。
2.组织村(居)民依法有序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度。
3.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小区等物业服务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保持地下车库、楼顶天台、景观水体、垃圾房(桶)等病媒生物孳生场所整洁、干净,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消杀作业。
4.动员辖区内的村(居)民、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参加每月一次的环境卫生大扫除。
5.通过组织制定或者修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对不配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村(居)民采取批评教育、利益分配调整等措施;对积极配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村(居)民给予表扬奖励。
6.开展病媒生物传染病危害、预防控制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配合镇街做好疫情监测、应急管理等工作。
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主动履行防范和消除病媒生物以及控制其孳生场所的义务,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度,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每天对其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相关区域开展卫生清洁工作,确保无垃圾杂物堆积、无废弃容器和积水。
2.完善防鼠、防蝇、防蚊等设施,配备蚊香、防蚊水等必要的病媒生物防护物品。
3.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不得破坏、擅自挪动监测仪器或者以其他形式干扰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
4.应急响应期间,按照统一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卫生清洁、病媒生物孳生地清理和消杀工作;对本单位人员和往来人员开展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并协助开展健康监测。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
1.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每天清理房前屋后、室内外的垃圾杂物、积水,清疏下水道、沟渠等,防止病媒生物孳生。
2.响应政府倡导,居家安装纱门纱窗,使用蚊帐、电蚊拍等病媒生物防护物品,做好个人防护。
3.根据防控要求,不得种养易孳生蚊虫的水养植物。
4.不得占用楼顶天台、露台等共有区域堆放垃圾杂物、饲养家禽家畜和种养植物,完善防鼠、防蝇、防蚊等设施,及时清除积水,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5.应急响应期间,按照统一要求,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配合开展健康监测管理、医疗救治等工作。
病媒生物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意见,主动接受和配合医学检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积极配合防控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四、大力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利用通俗易懂、形象生动的语言、视频图片和案例,提高公民个人防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良好氛围。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广泛发动人民群众支持、配合、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主动开展环境卫生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清除、应急消杀以及宣传引导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活动进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大众媒体应当安排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鼓励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人在广告设施、广告刊播介质发布有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的公益广告。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华侨华人、港澳同胞以捐助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五、违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的行政机关,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等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城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或者饲养信鸽影响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和设施,未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未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密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本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