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是粤港澳大湾区重点节点城市,近年来,越来越多港澳台居民到江门工作居住。那么,港澳台居民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有哪些需要了解和关注的呢?
首先,在我市就业依法足额参保的港澳台居民,可依法享受社保待遇。被内地(大陆)各类用人单位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并依法享有各类社会保险权益。在内地(大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港澳台人员缴交养老保险达到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可依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我市以职工身份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人员,退休后可按规定继续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交养老保险年限不足15年的,适用与内地居民同等的延缴、补缴政策。
其次,在我市居住未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从2019年起,持有我市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人员可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实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后,持有我市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港澳台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各级财政按照统筹地区城乡居民相同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在我市就读的港澳台学生与内地学生执行同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是在我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职技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接受就读(入园)的港澳台学生、儿童,可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是在我市就业参保港澳台人员的子女(含办理身份证的新生儿),也可自愿选择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最后,关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的社会保险关系,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跨统筹地区转移。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或者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傅雅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