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梁佳欣 通讯员/陈海连) 为推动《民法典》规定的公益设施不动产抵押登记政策在我市落地,市自然资源局近日印发《关于办理公益设施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会议纪要》,困扰企业多时的民办学校、民办养老院等营利性法人公益设施的抵押融资难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一直以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能进行抵押融资。随着民间资本投资社会公益事业逐步增多,社会公益设施抵押融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民法典》对此修改了规定,明确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这一规定,实际上放宽了对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的限制,意味着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公益设施可以提供担保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为推动有关新政落地,市自然资源局急群众之所急、忧企业之所忧,按照“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积极研究出台了我市关于办理公益设施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配套措施。同时,对具体的办理范围、权利人类型判别依据和收件材料等进行了明确,为办理公益设施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提供了指引,切实保障了民办学校、医疗机构、养老院等企业的抵押融资需求,营商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