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皇智尧)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允许企业10月份纳税申报期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2021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再增加一个季度优惠。记者从市税务局了解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再加码,预计惠及全市2652家企业。
《公告》明确,在2021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企业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企业10月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只需在预缴申报表中填写优惠事项名称和加计扣除金额,其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同时,《公告》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进行了优化简化,现在仅需要“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的辅助账体系,此举进一步减轻了填写工作量。此外,《公告》还调整优化了研发费用中“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让企业最大限度享受优惠政策。
近年来,市税务部门持续加大企业走访力度,通过不断优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和服务,为技术创新企业及时送上真金白银的税收优惠,进一步激发了企业科技创新的热情。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据了解,去年我市有2382家企业享受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计扣除金额达49.5亿元,间接减免税额12.3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