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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474X/2025-00140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 2025-06-13
名称: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
文号: 江科〔2025〕96号 JMBG2025018 发布日期: 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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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01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

  (图文解读)《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

江科〔2025〕96号  JMBG20250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鼓励我市科技创新平台持续加大科研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水平,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我局制定了《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6月13日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咨询电话:0750-8228275


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鼓励我市科技创新平台持续加大科研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水平,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的科技创新平台为:经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立项)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统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资金申请、资料复核、办理资金拨付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申请资料核查、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江门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办理市本级财政资金下达。

  第三章 资助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  对2024年3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省科技厅、市科技局认定(立项)或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等级的科技创新平台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对省重点实验室,我市按其获得省级资助1:1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450万元/家。

  (二)对新认定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不超过20万元/家。

  (三)对市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优秀等级的资助不超过20万元/家,良好等级的资助不超过10万元/家。

  (四)对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考核评估优秀等级的资助不超过5万元/家,良好等级的资助不超过3万元/家。

  第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为后补助资金,其中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简称三区)由江门市本级财政全额承担;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简称四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上述四县(市)落实政策拨付补助资金后,可向江门市本级财政申请给予20%的补助。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七条 资助资金的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市科技局通过“江门市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简称江惠通平台,网址:https://jht.jiangmen.gov.cn/#/home)和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等途径发布资助资金申报通知,三区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登录江惠通平台进行申报。

  (二)材料核查。三区科技主管部门通过江惠通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加具意见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复核公示。市科技局对三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复核不通过的申请材料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复核通过的资助申请将通过江惠通平台和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

  (四)下达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资金。三区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按规定落实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资金申请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将追回资助资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资金须用于科技创新平台研发投入,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业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等直接费用,以及其他与科研相关的间接费用。获得资助资金的单位应配合科技、财政、审计及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