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江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图文解读)《江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江科〔2025〕167号 JMBG2025023
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统一标准要求,提高管理效率,根据省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江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9月5日
(联系人:马东旭;联系方式:0750-8228059)
江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统一标准要求,提高管理效率,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4〕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创新治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立项,并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项目验收是指对照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的内容,对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合同指标完成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等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验收工作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组织或委托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研究确定验收结论;负责对项目验收质量进行抽查,定期总结研判项目实施成效。
第五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具有项目申报推荐权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对所辖(属)项目验收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可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并配合做好所辖(属)项目验收组织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开展科研工作,规范使用科研经费,按期提出验收申请,并对验收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验收专家组依据合同和验收材料对研究内容、合同指标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执行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执行期期满前,已完成目标任务或因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或已无必要实施项目的,可直接提出验收(或结题、终止)申请。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重大自然灾害,如严重地震、海啸等造成研究条件、研究设施、阶段性研究成果严重破坏且较长时间难以恢复,及其他重大社会疫情,致使研究工作在项目实施周期内较长时间无法进行,或是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社会疫情等造成项目团队重大人员伤亡严重影响研究工作进行的情形;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行业禁令等情形;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情形。
因合同核心技术指标已由他人公开导致已无必要实施项目的情形,或是正常市场风险如市场供求关系变动、价格波动、竞争加剧、消费者需求变化等情形,均属于非不可抗力。
项目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合同执行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项目延期最多申请2次,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经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包括:
(一)项目验收书。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经费决算表或专项审计报告,其中:
1.财政经费拨款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表。
2.财政经费拨款2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包括财政经费和自筹经费,审计费用可在项目间接费用列支。
(四)项目经费支出材料,包括:经费使用明细账及其佐证材料(记账凭证、发票、合同、采购资料等)。
(五)相关成果材料,包括: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项目成果等。
(六)恪守诚信承诺书。
(七)终止或结题的项目须提交无法或无必要实施的情况说明,并提供充分的依据或佐证材料。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提交的验收材料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合同中有技术指标要求的,应当提供检测报告或材料。
(二)合同约定成果形式为发表论文的,提交的论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组成员应是公开发表论文的作者之一;
2.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应提供论文正文复印件;
3.参加学术交流会的论文应提交学术会议所发证书;
4.出版学术专著的应提供封面,扉页(标注ISBN页面)及目录复印件;
5.发表论文为非中文类语言的,应提交论文题目、摘要译文;
6.论文发表日期应在项目立项日期以后。
(三)合同约定成果形式为专利的,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专利内容应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
2.项目承担单位应为专利权人或项目组成员应为发明人之一;
3.专利申请日期应在项目立项日期以后。
(四)合同中有博士、工程师等人才培养指标的,提交的材料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有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指标的,应提交人事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职称证书;
2.有博士、硕士、学士人才培养指标的,应提交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3.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应提交合同执行期内培养人才缴交社保或发放工资凭证;
(五)合同中有经济指标要求的,应提交合同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财务报表、项目产出成果销售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及电子验收材料。项目主管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提交到市科技局,初审不通过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修改。
市科技局收到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验收材料进行材料完整性复核,复核通过的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纸质验收材料,复核不通过的退回修改。市科技局收到纸质验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研究确定验收结论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验收结论;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或受市科技局委托的单位应当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一)材料验收: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以审核验收材料为主,一般不组织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
(二)会议(现场)验收: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安排会议(现场)验收,组织专家听取汇报、审核材料、开展质询,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现场测试。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由相关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材料验收专家组由3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会议(现场)验收专家组由5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组员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
验收专家在江门市科技专家库抽取,抽取出的专家须来自不同单位。每位专家参加验收评审工作前须签署验收承诺书。
第十四条 验收时,组织验收单位和专家组应当对照合同技术指标、成果指标、经济指标、经费使用等重点内容逐一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终止”三类。
(一)按期保质完成合同约定的目标,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结论为“通过”。如仅完成合同部分核心技术指标,但该技术取得重大突破或产生重大代表性成果并经专家认定的,结论为“通过”。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目标,但已按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经费使用合理合规,且不存在科研失信、违法违规行为的,结论为“结题”。
(三)除(一)、(二)以外的情形,结论为“终止”。
第十六条 专家验收意见应包括验收结论、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成果产出情况、资金管理和支出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验收结论为“结题”或“终止”的,还应包括对财政经费收缴、科研诚信管理等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报请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启动强制终止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在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因倒闭、破产、注销、撤销、吊销或长期失联等导致无法申请验收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严重违规违纪、严重科研不端或违反科技伦理的行为的;
(四)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且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拒不配合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风险,不按规定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项目合同约定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且项目进展严重滞后,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仍迟延实施的;
(七)其他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行为。
第十八条 实施强制终止的项目,须提交对项目进行强制终止的原因及其材料,材料根据第十七条第一至第七项的情况提供,如相关调查取证材料或公示材料、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科研失信行为等的认定材料、司法机关立案或判决材料等。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加强过程管理,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风险和问题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对符合终止情形的,及时报请市科技局启动终止程序。对报请终止的项目,市科技局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研究确定项目终止意见。
第五章 公示及处理
第二十条 除有保密要求的以外,市科技局将在门户网站对项目验收通过、结题、终止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验收结论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组成员对公示的验收通过、结题、终止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复核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组成员提出复核申请的应当实名。市科技局将对复核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调查核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处理完成后,市科技局下达项目验收结论通知或项目终止通知。
第二十三条 验收结论将作为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和诚信管理的关键依据;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对研发团队进行考核激励和后续科研方向谋划的参考;作为科研机构评估、科技人才评价、科技奖励的参考;作为投融资机构决策的参考。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通过验收且尚未列支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结余资金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立项资助资金额度的30%。结余资金原则上使用期为两年(自验收通过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资金使用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结余资金使用情况及资金决算表(或审计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如存在仍未使用完毕的资金,市科技局将予以回收。
第二十四条 根据项目验收结论对项目资金进行如下处理:
(一)验收结论为“通过”的,结余资金额度超过立项资助金额30%(含30%)的,收缴结余资金;结余资金额度未超过立项资助金额30%,经批准结余资金留归继续使用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将其用于原项目团队开展科研。结余资金使用情况作为项目验收情况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备。
(二)验收结论为“结题”的,应当收缴结余资金,后续经费不予拨付。
(三)验收结论为“终止”的,应当收缴结余和违规使用的财政经费,后续经费不予拨付。对强制终止且无法提供相关验收材料及财务凭证的,收缴全部财政经费。相关单位或人员涉及科研诚信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政策变化、产业调整、科研伦理风险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项目主管单位和市科技局报告。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掌握项目实施进展,防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风险。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应当加强对项目验收工作和验收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主动接受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对财政经费投入多、技术成果意义重大的项目,市科技局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应当开展验收工作专项抽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加强与财政、审计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联动管理,减少重复检查,提高验收质量。
市科技局按年度对委托验收的项目进行质量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如抽查发现存在问题项目占抽查项目超过10%(含10%)的,受市科技局委托验收的单位应当将当年度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复核,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重新验收,并将复核情况报市科技局。
因审计、纪检监察、科技等部门在监督检查、随机抽查、评估评价等发现已验收项目存在验收时未发现事实导致可能影响验收结论的,由市科技局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作出是否取消验收结论的处理意见。如需取消验收结论的,市科技局重新组建专家组开展验收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终止的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市科技局依规记录科研诚信,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终止项目并停止拨款、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阶段性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大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对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不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退回合规使用的财政资金,不记录科研诚信。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十不准”规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应当信守承诺,强化纪律意识,自觉防范廉政风险。验收工作中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自筹经费类项目验收工作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江科〔2023〕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