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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MB2C90725T/2025-00096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6-30
名称: 文本解读:《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文号: 江市监规字〔2025〕1号 JMBG2025017 发布日期: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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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解读:《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06-30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图片解读:《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视频解读:《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一、出台背景

  2022年7月,我市出台《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江市监规字〔2022〕3 号),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经营主体予以资金支持,用于扶持转型主体的可持续发展,取得良好成效。为完善“个转企”奖补规则,进一步加强“个转企”扶持资金管理,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典型示范作用,重新修订形成《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江市监规字〔2025〕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依据

  (一)《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令第755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3〕3号)

  (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江府〔2023〕24号)

  三、目标任务

  《实施细则》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通过发挥资金的激励作用,调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经营主体自身市场竞争力,进一步优化经营主体结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有六章十九条,包括总则、工作职责、扶持对象条件和标准、申报及资金拨付流程、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附则,明确了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时间、申报材料,以及相关部门的办理流程、时间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个转企”的定义、工作要求

  “个转企”是指在我市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法申请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并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明确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个转企”登记时,应优化登记注册流程,加强权益保障。

  (二)明确扶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对江门市符合条件的转型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万元。扶持资金由市财政与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的各县(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其中市财政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分别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与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分别按2:8 比例分担。申请奖补资金的主体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原个体工商户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在我市成立;

  2.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转型升级为企业,并按规定报送企业年报;

  3.自转型升级为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企业能连续按期申报纳税;

  4.个体工商户在转型升级为企业后,至少半年申报期有税入库;

  5.转型企业已注销原个体工商户;

  6.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担任转型企业的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

  7.原个体工商户和转型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状态)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已从经营异常名录(状态)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移除。

  (三)奖补资金不予发放情形

  扶持资金申请及发放期间,转型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发放:

  1.提交虚假申请材料;

  2.转型企业已注销或被吊销、责令关闭、撤销登记等。

  (四)扶持资金申报程序

  1.初筛。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申报通知(指南)要求,对转型企业进行筛查,初筛查结束后通知转型企业自行查询纳税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

  2.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转型企业应在申报期间登录江门市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填报《江门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税收完税(费)材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信用信息报告(企业版)》等申请材料。

  3.确认和公示。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加具办理意见后,将《江门市“个转企”扶持情况汇总表》《江门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报至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复核后,统一在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发放。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和分配计划报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奖补资金。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市本级资金,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加强与本级财政部门衔接,按规定和程序及时向转型企业发放扶持资金。

  (五)其他事项

  转型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获取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有利举措

  个体工商户是繁荣经济、促进就业的重要主体,支持其做大做强、向企业转型具有重要意义。《实施细则》通过三大关键举措,为 “个转企” 提供制度保障与资金支持,降低转型成本、激发转型积极性。

  (一)优化转型登记便利服务个体工商户转型时可一并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行业特点可继续使用,不改变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有效期内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仍可沿用,无需重复提交。

  (二)规范资金奖补标准和条件一是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转型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万元;二是明确申请扶持资金的条件及不予发放资金的情况。

  (三)强化资金监管与风险防范。实施部门对扶持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环节进行跟踪和监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明确违反规定使用扶持资金的责任追究形式。

  《实施细则》通过优化转型登记便利服务、规范资金奖补标准和条件、强化资金监管与风险防范等举措,不但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提供了便利服务和制度保障,也进一步完善“个转企”扶持资金管理工作,有利于支持转型主体降低经营成本,激发广大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积极性。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进一步规范申报条件。增加申请扶持资金的转型企业应符合的条件、资金申请及发放期间不予发放资金奖补的情形。

  (二)调整扶持资金申报程序。增加企业需要自行查询纳税情况,增加税收完税(费)材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信用信息报告(企业版)》等申请材料,增加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等要求。

  (三)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增加对资金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的要求,修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责任追究处理方式。

  七、实施年限

  本细则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东省江门市东华二路7号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科

  联系电话:0750-3871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