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解读:《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经营主体另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图片解读:《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经营主体另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JMBG2025032
江市监规字〔2025〕4 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科室:
为健全规范、便捷、高效的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高市场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开展经营主体另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江门市辖区内登记设立的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经营主体”)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登记该经营主体的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另册管理:
(一)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导致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条、《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等有关规定且无法调整的;
(二)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未移出的。
二、市场监管部门确定符合另册管理条件的经营主体名单后,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三、经营主体对其被另册管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公示的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异议人;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及理由告知异议人。
四、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核实属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登记在册状态,并终止另册管理信息公示:
(一)依法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
(二)原撤销设立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的;
(三)对被另册管理有异议,且经核实理由成立的。
五、个体工商户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恢复其登记在册状态,并终止另册管理信息公示。
六、经营主体被另册管理期间,经营主体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股东、注册资本等核心登记事项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审查。
七、经营主体被纳入另册管理的,自纳入之日起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状态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4日。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8日
附件:
1.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经营主体另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江市监规字〔2025〕4号 JMBG2025032).pdf
粤公网安备:4407030200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