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教育局
江价[2004]110号
市第一幼儿园、蓓蕾幼儿园、教育第一幼儿园、教育第二幼儿园:
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公办幼儿园改革问题的复函》(江府办函[2004]66号)和《关于同意调整市直4家公办幼儿园收费问题的复函》(江府办函[2004]137号)及《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深化幼儿教育教学改革,激活幼儿园办学和管理机制,保证公办幼儿园的骨干示范作用,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在核定教育成本的基础上和考虑财政分步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直接投入,人员经费从2004年上半年按80%核补,下半年按50%核补;2005年1月1日起过渡为财政扶持、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等实际情况,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市直省一级公办幼儿园收费和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步骤
1.收费项目:公办幼儿园收费分为“应收费”和“代收代管费”。“应收费”中统一为保教费。“代收代管费”统一为体检费、伙食费、假期留园费三项。
2、收费标准:
(1)保教费收费标准分二步实施,从2004年4月至12月为每生每月370元;从2005年1月起为每生每月500元。
各幼儿园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内允许上下浮动,最高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2)“代收代管费“的三项收费,其中体检费、伙食费按实收取;假期留园费标准由现行每生每天2元调整为每生每天5元,从2004年4月起执行。
二、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
1.各幼儿园要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2.公办幼儿园收费属物价部门管理项目,各幼儿园不得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3、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额外收取其它费用。
4.幼儿园收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跨学期提前收费。幼儿园代收代管收费要专款专用,定期结算公布。幼儿自用物品如需要统一购置的,按实收取。
5.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各公办幼儿园应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和收费公示。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过去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原市物价局批准收取的各类兴趣班、特色班等收费同时停止执行并注销《收费许可证》(社会力量办学)。各幼儿园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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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物价局 江门市教育局
二○○四年四月
主办:收费管理科 电话:3336713 (共印30份)
校对:冯景活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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