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物价局文件
江价[2004]78号
关于开展社会医疗机构服务收费
和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市区各社会医疗机构:
近几年来,我市社会医疗机构发展较快,对促进我市卫生事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由于管理不完善,有的社会医疗机构存在乱收费行为,病患者投诉不断。为整顿社会医疗机构的乱收费行为,规范其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保证国家医疗收费与药品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减轻病患者的负担,促进我市社会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市物价局于今年4月份开始,在市区开展社会医疗机构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对象、时限
检查范围、对象:市直、蓬江区和江海区的社会医疗机构(个体、集体医疗诊所)。
检查时限:2003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内容
(一)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
(二)国家规定降价的药品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
(三)医疗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否报物价部门备案。
(四)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明码标价执行情况。
三、检查的时间安排
这次社会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分自查自报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自报。2004年4月9日至4月18日为自查自报阶段。各单位认真做好自查自报,并填写自查自报表于4月18日前报江门市物价局物价检查所(联系地址:江门市堤东路108号二楼联系人:方健盏 联系电话:3168969)。
第二阶段重点检查。检查时间2004年4月18日开始至7月底结束。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自查自报工作。
(二)各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对刁难、抵制检查且情节恶劣的单位,依据《价格法》的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触犯刑律的,由政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平时群众投诉较多,并经物价部门多次检查仍不改的屡犯单位要从严处罚。
附表一:社会医疗机构服务收费情况自查自报表
附表二:社会医疗机构药品价格情况自查自报表
江门市物价局
二○○四年四月九日
抄送: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各市(区)物价局
主办:物价检查所 电话:3168969
附表一
社会医疗机构服务收费情况自查自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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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实收标准 |
有否备案 |
多收总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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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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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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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明码标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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