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门 市 物 价 局 文 件
江价[2004]145号
关于重新核定碳酸氢铵出厂价格的通知
江门市化肥总厂:
你厂《关于要求调高碳酸氢铵出厂限价的请示》(江化肥发[2004]07号)收悉。由于你厂4月26日提供给我局核定价格的资料有误,导致从5月1日起执行的出厂价出现偏差。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大价格监管力度努力降低农资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04]108号):“我省各品种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控制,以2004年4月20日实际价格水平为基准,只许下降,不得提高”的规定,以及你厂重新提供的4月20日实际出厂价格水平,现重新核定公布你厂碳酸氢铵(含氮17%)最高出厂价为526元/吨(含装卸和包装费),下浮不限,不得突破。请你厂严格按照执行。
以上通知从2004年6月7日起执行,我局《关于核定碳酸氢铵出厂价的通知》(江价[2004]99号)同时停止执行。
江门市物价局
二○○四年六月四日
抄送:省物价局、市府办、市经贸局、市农业局、市供销社、市工商局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