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门 市 水 务 局
江 门 市 公 安 局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江 门 市 林 业 局 文件
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 门 海 事 局
恩平市人民政府
江水〔2010〕26号
清理整治锦江水库库区违法违规机动船只
及违章建筑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锦江水库库区管理,防止水质污染,确保水库防洪安全和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资源,维护正常的水库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对锦江水库库区违法违规机动船只及违章建筑物进行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清理范围
锦江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及库区水域。
二、 清理整治对象
(一)利用私人私自购买的大马力、高航速快艇在库区水域自娱自乐或相约朋友在库区游玩等违法违规机动船只。
(二)利用自用生产船只在水库库区水域擅自捕捉水库鱼类的小型机动船只。
(三)违法违规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或库区水域私自建设的码头、浮动小屋、漂浮建筑物等违章建筑。
(四)在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从事捕鱼、炸鱼、电鱼、毒鱼等违法违规作业。
(五)在2010年9月30日后未取得由船主所在村委会核定其身份、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准船只的用途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未报交通、海事部门备案,并发放统一编号号牌的库区内居民自用8匹以下马力的小型机动船只。
(六)未经交通、海事部门办理合法手续及有效证件的8匹以上单位工作、生产用船。
三、清理整治期限
各业主(船主)要在2010年9月30日前自行清理私自购置的违法违规机动船只,自行拆除私自搭建的码头、浮动小屋、漂浮建筑物等违章建筑;停止违法违规作业。库区内居民的生产自用船只,船主必须是库区内居住的居民,其用途是生产、生活、出行需要的交通工具,马力不超过8匹。并由所在的村委会核定其身份及船只的用途、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报交通、海事部门备案,发放统一编号号牌后方可行驶。
四、江门市人民政府成立清理整治锦江水库库区违法违规机动船只及违章建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五、由江门市水务局牵头,会同江门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门海事局和恩平市人民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组织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对锦江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及库区水域内的违法违规机动船只及违章建筑进行清理整治。
六、对逾期未自行清理的违法违规机动船只和私自搭建的码头、浮动小屋、漂浮建筑物等违章建筑物,以及违法违规作业,由各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强制清理取缔,依法没收作业工具,并进行相应处罚。
七、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市水务局 市公安局 市环保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林业局 市安全监管局
江门海事局 恩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