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08〕13号)要求,参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粤民民〔2009〕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确定等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门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满2周年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未依期参加年检的;
(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三)上年度曾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四)评估机构认为存在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情况的。
第四条 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组织参加评估不收取费用,评估工作经费由社会组织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章 评估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江门市民政局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5名。评估委员由江门市民政局、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其他社会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的有关人员组成,江门市民政局聘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评估小组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
(二)对有异议的评估对象进行实地复核;
(三)公示评估结果;
(四)负责将审核意见和评估结果报送江门市民政局。
第七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从事的领域有较高声誉。
第八条 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负责评估日常工作。评估办公室设在江门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工作程序和实施方案;
(二)建设评估专家数据库;
(三)接受评估申报材料,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四)组织评估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五)受理复核申请和社会投诉;
(六)完成评估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评估委员会下设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成员由3-5名评估专家组成。评估专家可由江门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其他社会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被江门市民政局聘任为社会组织评估委员的,可以同时兼任评估专家。评估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符合参评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二)撰写等级评估报告(一例一份);
(三)将初评结果报送评估委员会。
第十条 评估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三)敬业合作,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章 评估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江门市民政局发布评估通知;
(二)参评社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评,填报《江门市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另行制定),连同自评材料一并报送评估办公室;
(三)评估办公室对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评估条件的,列入评估范围,下发受理评估通知;对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未列入评估范围的社会组织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陈述和申辩;
(四)评估办公室从评估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调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并组织评估小组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五)向参评对象的会员进行问题调查,向业务主管(指导)部门征求意见,组织实地考察;
(六)评估小组将初评意见报评估委员会审核;
(七)评估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5天。公示期间,评估对象有异议的,可书面向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最终复核结果,并书面告知评估对象;
(八)评估委员会根据评估公示情况做出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报送江门市民政局;
(九)江门市民政局根据最终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公告,向已评定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或牌匾。
第十二条 被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评估委员会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委员会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评定社会组织等级采取实名制方式进行投票。每位委员1票,只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设弃权票,投票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参加投票的成员须在审核意见和表决结果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评估期间,实地考察或需要评估对象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证明材料的,评估对象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由江门市民政局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给予通报,同时在两年内,该社会组织不得申请参加评估。
对涉及评估委员会成员所在社会组织的评估,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评估期间,评估人员应严格遵照评估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随意简化评审流程,在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评审情况。如评估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取消其评估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评估等级和应用管理
第十六条 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依次为AAAAA(5A)级、AAAA(4A)级、AAA(3A)级、AA(2A)级、A(1A)级。A级越高,表示社会组织总体水平越高。评估等级名称为“江门市+等级+社会组织类别”。其中评定为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获颁证书和牌匾,评定为2A及以下等级的社会组织获颁证书,评定为4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同时报广东省民政厅备案,并抄送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按照社会组织评估标准,评估满分为1000分。评估得951分以上,为5A级;901分—950分,为4A级;801分—900分,为3A级;701分—800分,为2A级;700分以下,为1A级。
第十八条 已评定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出示评估等级证书作信誉证明。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要将等级牌匾悬挂于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具有接受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和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以及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条 评估结果有效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在有效期内,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提出晋级评估申请,接受晋级评估。社会组织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若出现年检不合格记录或违纪违法行为的,江门市民政局将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江门市民政局;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江门市民政局,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江门市民政局公告作废,并视情况予以处理。晋升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按照江门市民政局规定的时间换发新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评估指标、评分细则、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式样由江门市民政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市、区民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社会组织的评估办法,也可以委托江门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