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7月6日
以江国资规划〔2011〕5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相关职责,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督促各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并负责监管的国有和控股企业。
第三条 市国资委根据《江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职能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并对各企业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 根据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企业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各项职责的同时,应自觉接受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属地部门和行业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五条 各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覆盖到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六条 各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落实;
3.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企业主管生产和安全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经营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通过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安全生产监督机制,以保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八条 各企业应当明确内部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JP4〗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实现安全生产全覆盖。〖JP〗
第九条 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第十条 各企业应当对其独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公司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项目方案〖JP4〗与安全生产评估共同审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JP〗
(三)对参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公司,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四)对出租的物业、市场等经营场所,各企业应当在签订的出租协议或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条款,对承租方落实安全生产的情况,出租方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五)各企业的子公司应当按照上级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各企业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
第十二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第十三条 各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十四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培训,定期进行有关预案的演练,强化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管理档案,并制定相应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按照定措施、定预案、定资金、定时限、定责任人的“五定”原则,做到切实整改,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提取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
〖HTH〗第十九条〓〖HTF〗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5号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流程及时处理并如实上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参与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市政府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定期组织开展各企业安全生产督查,督促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市国资委将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市国资委除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安委会的总体要求,组织对各企业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评和绩效年薪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市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授权其他部门管理的市属企业,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