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登记失业
人员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管理,落实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府[2008]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的对象范围,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府[2008]6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江门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原有《再就业优惠证》与《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衔接的管理工作,制定统一样式、统一编号格式。
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符合条件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签注和监管,并负责对《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记载签注“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凭证”工作。
经认定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记载签注的“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凭证”,按促进就业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登记失业人员须按规定到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第六条 经登记的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3次推荐就业且尚未成功就业的求职失业人员出具《推荐介绍函》凭证。
第七条 申请认定登记失业人员的,需本人到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填写《江门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认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二)《江门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认定表》;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3次推荐就业的《推荐介绍函》凭证;
(四)就业转失业的,需提供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解聘证明;
(五)其它按规定应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在收齐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日),并在《江门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认定表》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后报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收齐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上报的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失业人员的复审认定并在《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签注“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凭证”,交由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给登记失业人员。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须按规定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需本人到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填写《江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
第十条 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需本人到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必备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2、《江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3、就业转失业的,需提供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解聘证明;
4、其它按规定应提供的资料。
(二)证明资料。除上述必备资料外,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应视情况分别补充下列证明资料:
1、原国有、集体企业“4050”下岗失业职工,提供相关档案证明资料;
2、属城镇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3、残疾人提供残联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5、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提供登记失业证明及求职登记表;
6、“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零就业家庭”证明;
7、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提供所在地村(居)委会和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土地征用证明等。
第十一条 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应在收齐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日),并在《江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后报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收齐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上报的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就业困难人员的复审认定并在《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签注“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凭证”,交由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给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二条 对符合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上加盖“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印章。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就业服务部门对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提交的登记信息资料要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录入失业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统一电脑台帐管理。提交资料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全部资料。
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的,按照市政府关于《江门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工作的意见》(江府办[2009]71号)办理。
第十四条 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当设立服务窗口,为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免费办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第十五条 《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或逾期不年审的,终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于每年12月组织对登记失业人员及就业困难人员持有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进行年审检查,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予以配合。
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询和核实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签注“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凭证”的管理与监督。对伪造、滥发或弄虚作假,冒领“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凭证”的单位或个人,依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原认定部门注销其“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凭证”,终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一)当原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享受政策期限届满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属退休或离休、退职人员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持证人擅自转借、转让、出租、涂改有关证件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推荐介绍工作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