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经济贸易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
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
关于江门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科〔2009〕157号
各市(区)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财政局、知识产权局、质监局、信息产业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经济贸易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 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关于江门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质监局和市信息产业局反映。
江门市科技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经济贸易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 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经济贸易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 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
关于江门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门市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意见〉》(江府〔2006〕31号)的精神,建立江门市自主创新产品(以下简称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参照《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粤科高字〔2008〕4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技术或工艺路线省内原创、产品性能省内先进,核心部件和整机产品市内自主开发生产,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够带动江门市产业发展的产品。
第三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程序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单位及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申请单位的条件:
1.凡在江门市境内注册,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2.拥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
3.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不包含软件类企业)。
(二)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2.产品必须在江门市境内生产。
3.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或依法通过受让或许可取得的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有效使用权。体现为:拥有发明专利或多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和自主品牌(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等。
4.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5.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6.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省或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7.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第五条 自主创新产品申请所需材料:
(一)江门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
(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材料。
(三)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省、市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或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 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七) 辅助材料(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
1.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2.由有资质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若属中外合资,应附股权比例说明;用户使用意见;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产品、著名商标产品等相关证明。
3.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和销售情况证明。
4.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产品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第三章 认定和管理
第六条 江门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质监局和市信息产业局进行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负责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制定相关要求和标准,编制《江门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第七条 江门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质监局和市信息产业局委托相关服务机构,具体承担聘请专家开展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评价工作。专家挑选参照《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与管理流程》的办理程序2执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在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八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每一年进行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当年申报自主创新产品的受理截止时间。
第九条 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必须填写《江门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并附所需材料,并经所辖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江门市科技局。
第十条 委托组织评审的相关机构对各地上报的自主创新产品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江门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质监局和市信息产业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产品进行审定。对通过审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形成初步意见,由市科技局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期无异议的,上述组织部门联合发文确认为“江门自主创新产品”,编入《江门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据此对《江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实行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及实施政府首购和订购。
第十一条 《江门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主要包括产品名称、型号、主要性能与配置、有效期、单位名称等内容。
第十二条 “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江门市科技局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江门市自主创新产品资格。
第十三条 产品认定结果及参与产品认定工作的相关部门和机构接受全社会监督。对于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江门市科技局申述,江门市科技局根据情况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质监局和市信息产业局进行调查或组织复议,并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四条 江门市科技局对申请单位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在申报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过程中,申请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自主创新产品资格的,组织认定部门将撤消该产品认定资格,从《江门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删除并予以公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并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而获取的各种待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质监局和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