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24044
江自然资规字〔2024〕3 号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各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江门市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实施阶段的公开公示工作,我局制定了《江门市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实施公开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31日
(联系人:黄硕,联系电话:3160637)
江门市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实施
公开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门市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实施阶段的公开公示工作,保障公民对规划实施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规〔2013〕16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实施阶段的公开公示工作,江门市下辖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或自行制定。
第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进行公开公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规划实施公开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
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事项申请后,应在作出规划许可前进行批前公示,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批前公示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和用地红线、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公示起止时间、反馈意见方式等。
规划变更许可事项的批前公示内容还应包括申请变更的理由、依据、修改前后内容对比,以及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情况等。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规划变更许可前,可先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政府网站发布批前公示,并在建设项目现场(含施工工地、售房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不再单独进行批前公示。
第七条 公众对批前公示事项有意见建议时,应在公示期内按照指定途径反馈意见。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对公示的反馈意见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意见,经研判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并与公示事项直接相关的,应予以采纳;经研判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不予采纳,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超出规定期限提出意见的,不予采纳。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公示反馈意见情况及采纳情况进行整理,纳入案件档案一并呈批。必要时,可以将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在政府网站公布。
自然资源部门对反馈意见多、分歧大、情况复杂的事项,应按规定做充分论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利害关系人的个人信息材料予以保密。
第九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予以批后公告,在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规划验线前,应监督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统一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统一格式制作。需要销售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在销售现场将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在显著位置发布。
批后公告时间至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核实合格之日为止。
第十条 批后公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和用地红线、用地性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规模(含层数、建筑面积)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规划实施公开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上级文件规定开展规划实施公开公示的,自然资源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信箱和投诉电话,受理有关投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
图解: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实施公开公示办法》的通知
文本解读: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实施公开公示办法》的通知
音频解读: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实施公开公示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