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液化石油气各经营企业: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粤府办〔2015〕42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3394号)规定,我省自2015年8月15日起全面放开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就放开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等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等自主确定价格。
二、放开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送气费、倒残渣抽真空、钢瓶测检等劳务收费等事项,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三、商住小区瓶组站管道液化石油气价格仍按《关于实施江门市区商住小区瓶组站管道燃气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江价〔2007〕140号)规定,由我局根据液化石油气购气成本、企业运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四、各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各有关部门和用户监督;严禁串通涨价、哄抬气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行业协会应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完善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价格水平稳定。
五、上述规定自2015年8月15日起执行,原江发改价管〔2012〕495号、江发改价管〔2014〕419号、江发改价管〔2015〕550号文同时废止。以往我局有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