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门市创新电机实业有限公司
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门市创新电机实业有限公司:
报来《江门市创新电机实业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江门市创新电机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江门市宏兴路86号E栋,现拟搬迁至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松园村凤尾山地段。项目建筑面积5720平方米,同步电机的生产规模由原480万台/年增至900万台/年。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在建设和运营中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取有效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防治大气污染,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注塑工序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国家《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外排恶臭污染物执行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生产废水和办公生活污水混合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通过城市管网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优化厂区的布局,选用低噪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音措施,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四)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其中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厂区内的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性贮存设施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规定。
(五)项目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并定期开展环境监测。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总体投资预算并予以落实。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五、根据《报告表》论证结果,项目以生产车间为起点设置100米防护距离,该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住宅、医院、学校、养老场所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六、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七、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产。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