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工商企登字〔2015〕190号
各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江海区市场安全监督管理局,江门市局各科室:
经江门市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集群注册登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江门市局登记外资科反映。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9月21日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集群注册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通过“互联网+虚拟场所”的新型注册登记模式,解决电子商务企业经营场(住)所问题,促进我市“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发展,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城市建设工作,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雏鹰计划”——江门市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2015-2017年)》、《印发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我市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27条措施的通知》(江工商〔2015〕27号)精神,以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集群注册为抓手,促进电子商务业集聚发展,特制定本登记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是指经地方政府同意或由地方行业协会直接投资在我市建设的为互联网电子商务主体提供住所(含经营场所,下同)代理和其他商务代理等服务,并能够在区域内形成互联网电子商务集群的经济园区。
第三条 电子商务企业集群注册是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内以一家公司作为集群注册托管公司,允许多家电子商务企业(下称“集群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将地址登记为该园区或托管公司的住所,组成企业集群的新型注册登记模式。其中,集群企业租赁园区或托管公司物业为其住所的可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企业无实体住所的可以托管公司的住所为本企业“虚拟住所”,并按本办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四条 托管公司是指承担园区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负责为入驻园区的互联网电子商务主体及其他符合本暂行办法的集群企业提供网络经营配套平台服务、住所托管等配套商务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托管公司主要负责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代理和其它商务代理服务。托管公司建立商务秘书制度,由商务秘书负责与集群企业、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并配合政府部门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托管公司经营范围可包含:住所代理服务、企业登记及年报代理、税务代理等。
第六条 集群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租赁园区或托管公司物业为本企业住所或以托管公司的住所地址为本企业“虚拟住所”;
(二)集群企业使用虚拟住所的,在其营业执照企业住所后加注“(集群注册地址)”字样;
(三)集群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含有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如:网上从事XX服务或网上销售XX、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实体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业、企业,从其规定。
第七条 托管公司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和其他商务代理服务的,应与被托管集群企业订立书面协议。托管协议可包括以下条款:
(一)托管的期限;
(二)托管的内容;
(三)托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托管关系的解除事由;
(五)争议的解决途径;
(六)双方经协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被托管集群企业应委托托管公司代理签收法律文书及信函、邮件。
第八条 集群企业可自行或委托托管公司为其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并对其提交的登记注册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集群企业使用虚拟住所申请登记注册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材料,其中托管公司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和双方签订的托管协议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住所证明。
第十条 托管公司变更住所或因故解散的,应当及时通知被托管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解除托管关系,并及时告知登记机关。
第十一条 被托管集群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因故解散的,应当及时委托托管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或自行办理并向托管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 托管公司应当建立被托管集群企业名册及登记信息、联络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 托管公司应当建设集群注册托管信息网站,并在网站上公示自己及被托管集群企业名单及其登记注册信息、电子营业执照标识。
第十四条 被托管集群企业应当配合托管公司在其网站公示自己的登记信息及电子营业执照标识(提供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平台生成的网上亮照代码)。
第十五条 被托管集群企业建设自己的网站时,应当在网站首页醒目位置链接红盾电子标识或者电子营业执照标识。
第十六条 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托管集群企业依法进行检查,托管公司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 托管公司发现被托管集群企业出现经营异常及违法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