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粤财法〔2014〕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