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4〕1256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棠下镇桐井经联社属下的3.1935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连同集体未利用地0.1926公顷(合计3.3861公顷)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江门市蓬江区2012年度第二十批次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 2014年12月9日至2014年12月23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12年度第二十批次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棠下镇桐井经联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棠下镇桐井经联社,面积3.3861公顷(折合50.7915亩,其中农用地3.1935公顷,未利用地0.1926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1万元/亩,青苗补偿费 0.5万元/亩。
2.按被征收土地面积的15%在棠下镇桐井经联社土地范围内给棠下镇桐井经联社预留发展用地。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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