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国土公告字〔2015〕119号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1051号]精神,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同意将睦洲镇睦洲村红旗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0.9857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5年8月5日至2015年8月1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睦洲镇睦洲村秧地围(土名)(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睦洲镇睦洲村红旗二经济合作社,面积0.9857公顷(折合14.7855亩,其中耕地0.9241公顷,建设用地0.0616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4.9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0967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江门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细则》(江府办[2011]5号)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睦洲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15年8月5日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