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期限: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10月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14年度第十批次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蓬江区荷塘镇篁湾石龙围三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蓬江区荷塘镇篁湾石龙围三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3240公顷(折合4.8600亩,全为农用地)。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0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5万元/亩。
2.蓬江区荷塘镇篁湾石龙围三股份合作经济社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决定采用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方式,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30万元/亩,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2.5%比例计算,该批次留用地补偿总款为18.225万元已全部支付给蓬江区荷塘镇篁湾石龙围三股份合作经济社。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1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