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6-12-9 9:16:22 来源: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根据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执131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我局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16 年 12 月
29 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予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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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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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112042523、0112042524 |
刘锦钊、张宇筠 |
房屋所有权 |
3号全部 |
江门市蓬江区潮连钻石花园钻石东街3号 |
房屋编号794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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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国用(2012)第201721号 江国用(2012)第201721号 |
刘锦钊、张宇筠 |
土地使用权 |
3号全部 |
江门市蓬江区潮连钻石花园钻石东街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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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江门市江海一路83号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3863651 联系人:张生
江门市不动产登记局
二O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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