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幼儿园:
现将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要求的通知》(粤教体函〔2010〕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文件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开学伊始,各市、区要对新生入学身体检查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市直各校认真开展自查,如发现学校在新生入学时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违规或侵权行为,并将有关情况于9月10日前报我局保健所。
联系人:杨丽仪,联系电话:3503971,传真电话:3503975。
附件:《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要求的通知》(粤教体函〔201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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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九月一日